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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7 題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經下列何項程序後,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 A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B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C 招標機關核准
  • D 報經審計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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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政府單位因為內部政策調整,打算推翻已經簽署的法律合約時,為了確保這個決定是公正且具備正當性的,你認為這項決定應該是由「訂定全國法規的最高機關」來核准,還是由「原本就在行政體系上監督該單位」的機關來把關較符合管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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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與行政監督的權衡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的程序性規範!這題你能選出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代表你對行政機關在處理契約變更時的制衡機制有很清晰的認知。在《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中,考量到政府可能因政策轉向(如環保政策調整或都市規劃變更)導致原合約不再符合公共利益,法律賦予機關「終止權」。然而,為了保護廠商權益並防止招標機關濫權,這項權力並非由機關自行裁決,而是必須經過上級機關的審核與把關,以確保政策變更的真實性與必要性。

考點核心與難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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