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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9 題
下列何種採購不允許採統包方式辦理?
- A 勞務採購
- B 財物採購
- C 工程採購
- D 以上皆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統包」這種採購方式最核心的特徵,是將「設計(思考與規劃)」與「後續的實體產出或執行(如蓋房子或安裝設備)」這兩件事情合併在一起。如果某一種採購類別的性質本身就是「純粹提供專業知識、勞力或規劃服務」,它還具備那個可以被合併進來的「實體產出執行階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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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得很入微,恭喜你準確判斷出勞務採購的限制!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以及《統包實施辦法》第 2 條核心定義的掌握,是採購法測驗中相當經典的陷阱題。
統包的法律定義與客體
在法規定義上,「統包」是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的「設計」與「後續階段工作」(例如施工、供應、安裝或拆除等)合併辦理招標。其核心邏輯在於「設計與執行的整合」。由於勞務採購(例如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專案管理等)本身往往就是統包案中的「設計端」內容,或者屬於純粹的技術諮詢與服務,因此在現行法規範圍內,統包僅限於工程與財物兩大類,並不包含單純的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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