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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1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一 題

憲法設有「彈劾」與「罷免」總統、副總統之制度,請問二者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其憲法規定如何?如果立法院決定要彈劾總統,是否必須連同副總統一併彈劾?如果總統因為發表特定「經濟政策」,反對黨立法委員認為其發言不妥,為了調查事件的影響,擬成立「○○事件調查委員會」作為彈劾總統調查事實之準備,請問:立法院針對特定事件可否成立類此委員會以進行調查?界限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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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對憲政體制中針對總統之「究責機制」的理解,以及立法院調查權的界限。解題應按題目四個問號層次作答:

  1. 彈劾與罷免的本質差異:應點出「法律責任/違法失職」與「政治責任/政策失當」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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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我國憲政體制中針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與罷免制度,以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設立調查委員會)的憲法界限,並測驗釋字第585號及第627號解釋之意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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