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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1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題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 1 項第 1 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 35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 68 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 35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按此些規定,若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會受到的處罰,此類處罰可能涉及憲法所保障的那些基本權?憲法上司法院的解釋對之有何評價?請問您對司法院的解釋,有何見解?(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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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交通法規限制人民權利之合憲性審查,核心考點為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解題架構可分為三個層次:

  1. 涉及的基本權:需具體指出吊銷駕照與禁考限制了人民的「一般行為自由(憲法第22條)」,若對以駕駛為業者則限制了「工作權(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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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拒絕酒測相關行政罰(吊銷駕照、禁考三年、吊銷各級駕照)對人民基本權的干預,以及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對此爭議之合憲性審查標準與比例原則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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