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1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四 題
學理上,司法權有其無法裁判的問題,會構成司法權界限,請問「司法權界限」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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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權力分立原則下「司法權的界限」。考生應了解,司法機關雖具定分止爭之權,但並非所有爭議都能或都適合由法院審查。解題時應採取列點方式,歸納出幾種司法權無法介入的核心領域,並輔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證:
- 統治行為(政治問題):高度政治性問題,應由政治機關負責,司法應予尊讓(如釋字328號領土變更、釋字419號副總統兼任閣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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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驗權力分立原則下「司法審查之界限」。司法權雖有保障人權與定分止爭之功能,但基於民主原則、機關專業及權力相互尊重,司法權之審查對象及密度均有其極限,無法對特定問題進行裁判。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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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界限要點
💡 基於權力分立與民主正當性,司法權對政治與專業領域之審查有所限制。
- 統治行為(政治問題):高度政治性事項原則上不予審查。
- 國會自律:基於權力相互尊重,議事程序原則上司法不介入。
- 行政判斷餘地與特權:尊重行政機關專業裁量與國家機密特權。
- 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大學內部專業評量應受司法審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