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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一 題

甲為 A 公開發行公司(A 公司)之創辦人,過去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多年。在其家族第二代接手事業後,甲已不再擔任公司董事等任何職務,但仍以「創辦人」身分受邀參與董事會,經常提供意見,其意見也常獲得全體董事一致之尊重。日前,A 公司董事會討論是否與 B 股份有限公司(B 公司)策略聯盟合作案,甲(甲同時身為 B 公司大股東)在會議中發言大力支持,該議案後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惟其後續發展顯示:此一策略聯盟對 B 公司相當有利,但卻造成 A 公司之損害。請依公司法之規定,分析甲對 A 公司之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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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識身分與法源修正:看到甲雖無董事之名,但具備實質控制力,應立刻聯想到「實質董事」。答題時務必引用現行《公司法》第8條第3項,並精準指出107年修法已將該規定適用範圍擴及「所有公司」(不限於公開發行公司),以此展現對新法的熟稔度。
  2. 結合利益衝突與迴避義務:這是本題最容易漏掉的爭點!甲身為 B 公司大股東,面對 A、B 公司交易,即存在利益衝突。必須引入《公司法》第206條(董事利益說明與迴避),論述甲身為實質董事亦應受此規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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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公司法》對於「實質董事(影子董事)」之認定標準(現行法已擴及所有公司),以及實質董事於利益衝突交易中,違反說明迴避義務與受託義務應負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分析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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