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於民國 101 年 4 月 1 日簽發一張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5 月 1 日之支票予乙,乙於民國 101 年 7 月 30 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丙,並於支票背面據實記載背書之日期。請依實務、學說見解說明:若該支票不獲付款,丙對乙是否享有票據上之追索權?丙對甲是否享有票據上之追索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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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票據法》中「期後背書」的效力,以及「未遵期提示」對票據追索權的影響。思考步驟如下:1. 認定背書性質:支票發票日為5月1日,7月30日才背書,是否已逾提示期限?認定為「期後背書」。2. 期後背書對背書人(乙)之效力: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41條第1項,僅有通常債權讓與效力,背書人不負擔保責任。3. 對發票人(甲)之效力:未遵期提示會喪失對前手追索權,但依第132條「對發票人仍不喪失」,且期後背書執票人(丙)繼受了背書人(乙)的權利,因此對發票人仍有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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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有二:一是「期後背書」之認定標準及其對背書人的效力;二是執票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為付款提示,對發票人與其他前手追索權之影響。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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