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三 題
甲將其名貴手錶一只借乙使用,期限屆至後甲向乙請求返還該錶被拒,甲遂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律關係訴請乙返還。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後,乙卻將該錶出售予不知情之丙並已為交付。甲知悉後,以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對丙為強制執行,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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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執行力之主觀範圍(既判力及於何人)以及善意受讓制度的衝突。思考順序:1. 判決之既判力與執行力是否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繼受人丙?(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401條第1項、強執法第4條之2第1項)。2. 丙為「善意受讓」人(民法第801、948條),其取得手錶所有權是否受前開既判力之拘束?3. 實務與學說對於「善意取得人是否為第401條所稱之繼受人」之見解歧異。依實務(如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判例等)及通說,善意受讓係原始取得,非屬繼受取得,故不受前訴既判力及執行力之拘束。4. 結論:甲對丙之強制執行是否合法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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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驗執行力主觀範圍之擴張,以及善意取得(原始取得)與既判力(執行力)擴張至言詞辯論終結後繼受人之關係。爭點在於:不知情之第三人丙善意取得該手錶,是否屬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繼受人」而受執行力拘束。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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