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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甲對乙負債新臺幣 800 萬元,乙於取得確定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後,聲請對甲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先將甲珍藏之名貴油畫一幅拍賣,受償 200 萬元後,並繼續就甲之住屋執行。若甲認為其已就該債務為抵銷,甲可否於該住屋之執行程序中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提起救濟?若該名貴油畫為丙出借給甲,丙可否於該住屋之執行程序中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提起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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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測驗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法第14條),甲主張抵銷消滅債務,應於何時提起?住屋執行程序是否仍為「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第二部分測驗第三人異議之訴(強執法第15條),丙為油畫所有人,但在油畫已拍賣完畢、繼續執行住屋時,丙能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思考關鍵在於「執行程序之終結」的認定標準,是針對「整體債權」還是「個別標的物」。

  1. 甲的救濟: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前提為「執行程序終結前」。因乙之債權尚未全額受償(尚餘600萬),整體執行程序未終結,甲自得就繼續執行之住屋程序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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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驗債務人異議之訴(第14條)與第三人異議之訴(第15條)中「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之認定標準。爭點在於執行程序終結係依「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是否全部受償」判斷,抑或依「個別執行標的物之執行程序是否完結」判斷。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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