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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四 題

在我國長期工作並設定住所在新竹的夫妻 A 國籍甲男與 B 國籍乙女,書面約定以其結婚地之國家 C 國的法律定其夫妻財產制的內容。之後,二人離婚,對於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一直未有討論。日前,乙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我國法律規定分配財產,甲則以依 C 國法律規定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之理由加以抗辯。假設根據 C 國的法律,時效規定於程序法中,且時效確已消滅;而根據 A、B 二國之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制雖與我國略有不同,但有關時效之相關法律,則均與我國現行法一致,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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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先定性請求內容:乙請求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核心是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之財產清算,應先找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而不是一開始就討論 C 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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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定位 本件夫妻分屬 A、B 不同國籍,且曾約定適用 C 國法,為涉外民事事件。我國法院應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決定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乙所請求者是離婚後夫妻財產之清算或分配,性質上屬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之財產法效果,應優先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而非逕以 C 國時效法判斷。 二、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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