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1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二、甲向乙購買由丙公司生產製造之 W 型車款,該 W 型車款已被丙公司通報車上電子零件有瑕疵應更換零件。然乙並未告知甲該型汽車電子零件瑕疵之情事,亦於未更換零件情形下,將甲訂購之 W 型車款之汽車一部交付給甲。交車後不久,甲駕駛該車因車上電子零件失靈導致發生車禍而受傷,並撞傷機車騎士丁。此外,放置車上之新買筆記型電腦全毀,車輛修理費用則須花費 10 萬元。試問:依民法之規定,甲對乙得否請求損害賠償?丁對乙得否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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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可明顯分出兩個層次:「甲對乙」與「丁對乙」。由於題目限定「依民法之規定」,因此討論重心應鎖定在民法的契約與侵權責任,雖然消保法亦有相關規定,但主幹必須放在民法。
- 甲對乙的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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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查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物之瑕疵擔保及侵權行為之要件。難點在於區分「瑕疵給付損害」與「加害給付損害」,以及第三人丁對出賣人乙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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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
💡 區分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併合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論述。
| 比較維度 | 瑕疵給付損害 | VS | 加害給付損害 |
|---|---|---|---|
| 損害性質 | 履行利益損害 | — | 固有利益損害 |
| 範例說明 | 車輛零件瑕疵、修繕費 | — | 身體受傷、筆電全毀 |
| 民法條文 | 第227條第1項、360條 | — | 第227條第2項、184條 |
💬瑕疵給付損害針對給付標的本身,加害給付損害則針對擴大的人身或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