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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1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二、甲向乙購買由丙公司生產製造之 W 型車款,該 W 型車款已被丙公司通報車上電子零件有瑕疵應更換零件。然乙並未告知甲該型汽車電子零件瑕疵之情事,亦於未更換零件情形下,將甲訂購之 W 型車款之汽車一部交付給甲。交車後不久,甲駕駛該車因車上電子零件失靈導致發生車禍而受傷,並撞傷機車騎士丁。此外,放置車上之新買筆記型電腦全毀,車輛修理費用則須花費 10 萬元。試問:依民法之規定,甲對乙得否請求損害賠償?丁對乙得否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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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可明顯分出兩個層次:「甲對乙」與「丁對乙」。由於題目限定「依民法之規定」,因此討論重心應鎖定在民法的契約與侵權責任,雖然消保法亦有相關規定,但主幹必須放在民法。

  1. 甲對乙的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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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查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物之瑕疵擔保及侵權行為之要件。難點在於區分「瑕疵給付損害」與「加害給付損害」,以及第三人丁對出賣人乙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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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
💡 區分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併合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論述。
比較維度 瑕疵給付損害 VS 加害給付損害
損害性質 履行利益損害 固有利益損害
範例說明 車輛零件瑕疵、修繕費 身體受傷、筆電全毀
民法條文 第227條第1項、360條 第227條第2項、184條
💬瑕疵給付損害針對給付標的本身,加害給付損害則針對擴大的人身或財產損失。
🧠 記憶技巧:契約內傷找給付,契約外傷找侵權,故意隱瞞三六零,丁無契約莫填錯。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的區別,以及第三人丁無法主張契約責任(不完全給付)。
不完全給付 加害給付 物之瑕疵擔保 侵權行為責任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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