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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甲駕車不愼撞倒乙,致乙身受重傷,送醫住院治療,乙支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醫藥費,喪失勞動能力,致收入減少。乙住院期間,家中價值 50 萬元鑽石珠寶被盜。出院返家後,乙因腳傷尚未痊癒,爬樓梯時,自樓梯上跌落,身體受傷。此外,乙因車禍住院,始發現其腦瘤之宿疾,致不堪勝任職務,向所屬機關自動辦理退休。甲撞傷乙後,駕車逃逸時,於慌亂中,追撞前行車輛,導致前車車身起火,前車乘客丙下車後因火勢兇猛,為快速逃離現場,將橋縫誤為安全島而跳落橋下受傷。試問:乙對甲,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4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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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獨立大題,核心在測驗侵權行為之「相當因果關係」。 首先,區分兩大主體:乙對甲、丙對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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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亦即甲之過失駕車行為與乙、丙各項損害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按各個損害項目逐一檢驗。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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