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為多年好友,甲因資金需求向丙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整。為擔保甲之借款,乙以其所有 A 地為丙設定抵押權。嗣後,丁承租乙之 A 地以建築房屋之用,半年後丁之 B 屋建造完成。豈料,甲於還款日屆至時無力清償該筆借貸。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甲、乙為多年好友,甲因資金需求向丙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整。為擔保甲之借款,乙以其所有 A 地為丙設定抵押權。嗣後,丁承租乙之 A 地以建築房屋之用,半年後丁之 B 屋建造完成。豈料,甲於還款日屆至時無力清償該筆借貸。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丙與第三人戊達成協議,由戊進行免責債務承擔,即該 1000 萬元債務其中之 600 萬元部分日後交由戊來清償,則當事人之債務清償責任為何?(2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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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題核心爭點在於「免責債務承擔」對「原債務人」以及「第三人物上保證人」的影響。
- 認清法律關係:甲是債務人,丙是債權人,乙是物上保證人,戊是債務承擔人。
小題 (二)
若甲無法清償該借款,丙因此實行 A 地之抵押權。但因 A 地之鑑價結果指出,拍定價格將低於擔保債權金額,丙遂請求法院除去 A 地上之租賃關係。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又丁的權利可能受如何之影響?(2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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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題測驗「抵押權與租賃權之衝突(除租)」以及「土地與其上建築物併付拍賣」之規定。
- 核心爭點一(除租):乙在A地設定抵押權後,才將A地出租給丁建屋。依民法第866條第2項,若後設定之用益物權或租賃權「影響抵押權」,法院得除去之。涵攝「拍定價格低於債權額」即屬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