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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家績優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其股利政策一向十分穩定且豐厚,惟因受到國際原料價格大漲影響,A 公司於民國 101 年度,稅後淨損達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A 公司之實收股本為 5,000 萬元,未分配盈餘(不包括民國 101 年度淨損)為 800 萬元,法定盈餘公積 3,000 萬元,特別盈餘公積 1,000 萬元,資本公積為 4,000 萬元。(其中,歷年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的累積金額為 2,000 萬元,但無受贈與所得) A 公司於民國 102 年 6 月 30 日召開股東常會,並通過董事會所擬具之 1,800 萬元虧損彌補案及 1,500 萬元發放現金股利案。 請依公司法規定並附理由,說明以下各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民國 102 年 6 月股東會決議填補虧損之同時,可否再決議分派股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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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為「盈虧撥補與盈餘(或公積)分派的先後順序及能否於同一次股東會進行」。應先帶出公司法第232條與第239條「彌補虧損優先」的原則,接著點出100年修法後第241條「無虧損」時可將公積發放現金的規定。最後引出經濟部的實務見解,說明只要決議彌補虧損後,公司已達「無虧損」狀態,即可於同一次股東會中再決議發放。答題時篇幅分配不需過長,把法理及實務結論交代清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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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公司於股東常會決議彌補虧損之同時,是否能因彌補後達「無虧損」狀態,進而依公司法第241條決議發放公積現金。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股東會通過董事會所擬具的配發現金股利 1,500 萬元額度,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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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彌補虧損的順序」以及「法定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發放現金的限制」。首先,依據公司法第239條及會計學理,虧損彌補有一定順序(未分配盈餘 -> 特別盈餘公積 -> 法定盈餘公積 -> 資本公積)。算出彌補1,800萬後,各項公積還剩多少。接著,適用公司法第241條第1、3項規定,計算出剩餘的法定盈餘公積中,超過實收資本額25%的部分是多少,再加上可發放的資本公積(溢價發行部分無比例限制),算出合法發放總額,最後與題目擬發放的1,500萬元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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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公司彌補虧損之公積動用順序為何?彌補後剩餘之法定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依法可發放現金之上限數額為何?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如此的配發現金股利,學理上有無爭議之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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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的學理深度,核心爭點為「公司法第241條修法開放公積發現金與資本維持原則之衝突」。答題時要點出「公積」原本的設立目的是為了穩固財務基礎、保障債權人。修法後允許直接發放現金,等於實質上的減資或退還股本,卻規避了減資應具備的債權人保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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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公司法第241條開放公積發放現金之規定,是否牴觸「資本維持原則」及損害債權人保護。 【學說與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