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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某日午後,酒醉的甲女由於感到悶熱而在人潮眾多之火車站前,當眾脫掉上衣露出胸部,經路人報案而被請到警局說明。由於甲是通緝犯,在製作詢問筆錄時,為避免身分曝光而以妹妹 A 姓名應訊。製作筆錄後,甲女到警局廁所如廁時,其皮包遭到清潔工乙竊取。甲女立即在警局內報案。乙極力否認犯行,但其竊盜之過程已被警員丙目睹。丙向乙提議以一萬元報酬交換有利於乙證言,若乙同意其請求,將如乙所願提出證言,使乙免於被追訴。乙與其擔任律師工作之表哥丁商量後,委由丁出面表示接受提議。丙經傳喚於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結後,於製作筆錄時表示:「乙當時正在打掃,沒有偷竊之舉動。」數日後,丁依約交付報酬。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之罪責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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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甲有兩個獨立的行為:(1)在火車站前脫上衣露胸部;(2)在警局以妹妹A姓名應訊並製作筆錄。 第一個核心爭點在於公然猥褻罪(刑法第234條)之成立要件,必須檢驗甲是否有「意圖供人觀覽」以及脫衣是否屬「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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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有二:甲脫衣露胸是否構成公然猥褻罪?甲冒名應訊是否構成偽造署押罪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

小題 (二)

乙、丙、丁之罪責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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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多人多行為,須逐一分析:

  1. 乙的部分:竊盜既遂無疑。委託丁行賄警員丙,涉及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刑法第122條第3項)。而乙為使自己免受追訴,教唆丙偽證,是否成立教唆偽證罪(刑法第168條、第29條)?此為核心爭點,須說明實務見解(犯人教唆他人為自己偽證是否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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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乙:竊盜、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教唆偽證之罪責。
  2. 丙:警員收賄不為舉發,並於偵查中具結偽證,涉及違背職務收賄與偽證罪之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