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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新婚後不久乙女懷孕,甲男以二人年齡尚輕,乃提供藥物請求乙女服用墮胎,乙女因怕甲男生氣乃同意服用甲提供之墮胎藥,惟胎兒僅早產未胎死腹中。翌年乙女再度懷孕,甲男再要求乙女墮胎,惟此次乙女堅拒墮胎,數度溝通未果後,甲男大怒之下,明知乙女已懷胎,雙方拉扯中打中乙女腹部,致乙女動到胎氣送醫急救後胎兒早產,惟因嬰兒早產,有先天性心臟病、呼吸窘迫及抽搐痙攣等難治病症,乙女亦因早產失血過多昏迷,甲男獲悉上情,基於無力負擔乙女龐大之醫療費用及該嬰兒患有上揭先天性疾病,即逃避無蹤,不顧乙女及甫生產有難治重症之嬰兒。數日後乙女醒來因見甲男無情且嬰兒難治,絕望之餘,乃乘餵奶之機悶斃嬰兒後自殺。事經醫院及時發現,乙女倖免於死,並報警查辦嬰兒死亡之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各應如何論罪?(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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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種情節複雜的題目,建議你依時間軸將事實切分為「第一次懷孕」與「第二次懷孕及產後」,再分別對甲、乙進行論罪,這樣的論述順序最為清晰。核心爭點在於第二次懷孕中甲的傷害與遺棄行為,以及乙殺嬰的定性;附帶爭點則是第一次懷孕中墮胎未遂的可罰性。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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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案應探究乙服藥早產是否構成墮胎未遂、甲教唆行為之定性;甲毆打孕婦致早產及逃跑不顧妻兒之行為,應如何論罪;以及乙悶斃嬰兒是否適用生母殺嬰罪。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再發現被告有新犯罪事實應予追訴時,依法得以函請法院併前案審理(簡稱:函請併案審理)、另行起訴或追加起訴等方式為之,試問三者法定要件有何不同?依據何在?如某新犯罪事實,經檢察官以函請併案審理、另行起訴或追加起訴後,法院審理結果認該新公訴事實並不構成犯罪時,法院就該不構成犯罪之新公訴事實,各應為如何處理?(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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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刑事訴訟法中「訴之追加與變更」的經典考題。你在作答時,首先要能辨識出題目的核心爭點。雖然題目給了一大段關於甲男與乙女的實體法案例事實,但最後的提問完全聚焦在程序法上。 論述順序上,第一層次應直接切入核心爭點1:分別說明函請併辦、另行起訴、追加起訴三種追訴方式的法定要件與法條依據。第二層次則進入核心爭點2:針對法院認定新事實「不構成犯罪」時,依據前述三種程序的不同性質,分別說明法院在訴訟法上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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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檢察官事後發現新犯罪事實時,以函請併案審理、另行起訴與追加起訴之法定要件差異,暨法院認該新事實不構成犯罪時之訴訟法上處置方式為何,為本題之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本案如檢察官依警方移送之資料,先僅就甲傷害乙女及乙殺嬰等事實提起公訴後,嗣於公訴中因乙女再向檢察官自首其曾因甲之請求而服藥墮胎,並告訴本次甲毆傷乙本意在使乙墮胎及甲有遺棄嬰兒等三項犯行,如偵查檢察官認應再追訴甲、乙上開三項新犯行時,究應以函請併案審理、另行起訴或追加起訴等何種方式為追訴?理由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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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將抽象理論應用於具體案例的標準題型。作答時,你必須先確立「已起訴事實」是什麼,接著將題目給定的三項「新事實」逐一與已起訴事實進行比對。論述順序上,建議按照題目給定的新事實順序,逐一檢驗其與原起訴事實的關係(是同一案件還是數罪),再導出對應的追訴方式。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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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檢察官針對「乙服藥墮胎」、「甲毆傷乙本意在使乙墮胎」及「甲遺棄嬰兒」等三項新事實,究應以函請併案審理、另行起訴或追加起訴之方式追訴。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