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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檢察官向管轄法院對甲以「甲、乙二人因隙成仇,某日甲埋伏乙回家途中,持棍將乙打死」之犯罪事實提起殺人罪之公訴,第一審法院依法審判結果認為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對甲處有期徒刑 11 年,褫奪公權 5 年。請詳附理由分別回答下列二子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於上訴期間內以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甲並未於上訴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雖認為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惟仍認為甲應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並諭知有期徒刑 11 年,褫奪公權 6 年。則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無違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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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上訴審的審理原則。 核心爭點:第二審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無理由」,卻又自行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較重之褫奪公權,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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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二審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是否得不予駁回而逕行變更原審關於從刑(褫奪公權)之宣告?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

小題 (二)

若甲收到判決書後不服原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僅具重傷之故意,原審認為甲成立殺人罪,於法有違,無可維持而撤銷原審判決,改依刑法第 278 條第 2 項規定,諭知重傷致死罪,仍處甲有期徒刑 11 年,褫奪公權 5 年。則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無違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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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認定標準。 核心爭點:僅被告上訴時,二審將原審的「殺人罪(最輕本刑10年)」撤銷,改判為「重傷致死罪(最輕本刑7年)」,但宣告刑同為「11年」,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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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僅有被告上訴之情形下,二審法院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較輕罪名,但宣告刑與一審相同,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