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只有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方須有一定選民之連署並繳交保證金,違反平等原則
-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僅須繳交一半保證金,不違反平等原則
- C 立法委員選舉,未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不得參與分配全國不分區代表的席次
- D 政黨違憲應予解散的規定,主要因為該政黨違反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政黨比例代表制」下,如果完全不限制門檻,讓獲得極少數選票的小黨都能進入國會,會對立法院的議事效率與政府穩定產生什麼影響?我國憲法又是用哪一個「具體的比例」來過濾這些政黨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我國選舉制度的憲法底蘊。同學在作答時若因不確定細節而猶豫,通常是對「平等權」在選舉實務中的具體判準與法條數值不夠熟悉。在 (A) 與 (B) 選項中,有關保證金與連署的規定,實務上要求候選人負擔保證金是為了防止濫選,維持選舉的嚴肅性,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於連署的要求亦有其正當目的。至於政黨推薦候選人並無「保證金減半」的法定優待,這類敘述多屬法律誤導。 本題的正解為 (C)。關於立法委員選舉中「政黨票 5% 門檻」的合憲性,最關鍵的法律依據是 釋字第 721 號解釋。該解釋明確指出,為了避免小黨林立導致國會功能碎裂化,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5% 的得票門檻,旨在兼顧政黨競爭與國會運作效能,並未逾越立法者的裁量權,亦不違反平等原則。而 (D) 選項提到的政黨解散,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基準在於政黨行為是否「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而非平等原則。 本題難度適中(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將抽象的憲法原則與具體的選政法條結合,特別是對於重要大法官解釋的掌握程度。建議同學未來在準備時,要特別留意選舉制度中的數字門檻及其背後的合憲性論證。
選舉制度與政黨規範
💡 探討選舉保證金、連署制度與政黨比例代表制門檻之合憲性。
| 比較維度 | 總統連署/保證金 | VS | 不分區立委5%門檻 |
|---|---|---|---|
| 立法目的 | 防範輕率參選 | — | 防止政黨破碎化 |
| 合憲性 | 合憲(釋字468) | — | 合憲(釋字721) |
| 限制對象 | 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 | — | 得票低於5%之政黨 |
💬兩者皆屬立法者在維護選舉程序嚴肅性與政治穩定下的裁量權,並未過度侵害平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