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得為聲請釋憲之主體?
- A 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
- B 總統府
- C 考試院
- D 政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憲政體制中,若要挑戰一項法律是否違憲,具備聲請資格的應該是擁有『獨立行使憲法職權』地位的機關,還是僅負責輔助領袖處理行政庶務的『內部辦事機構』?哪一個才具備代表國家權力運作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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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訴訟法》中關於聲請主體的細微差別。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國家最高機關」與其「幕僚或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國家最高機關之聲請要件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對於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這裡的「國家最高機關」指稱的是總統及五院(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選項 (B) 總統府 雖為總統行使職權之機構,但在法律性質上僅屬於總統的「幕僚機關」(Administrative Agency),並非憲法位階上的國家最高機關(Organ),因此不具備獨立聲請憲法裁判的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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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釋憲之主體
💡 區分憲法訴訟中具備主體資格之憲法機關、立法委員及政黨。
| 比較維度 | 憲法機關 | VS | 幕僚機構 |
|---|---|---|---|
| 法律地位 | 具憲法位階之權力主體 | — | 輔助憲法機關之內部單位 |
| 代表實例 | 總統、五院、地方政府 | — | 總統府、行政院各部會 |
| 聲請權資格 | 具獨立聲請主體資格 | — | 須由所屬憲法機關提起 |
💬僅憲法層級之權力主體具聲請權,其下屬輔助單位不具當事人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