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得為聲請釋憲之主體?
- A 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
- B 總統府
- C 考試院
- D 政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憲政體制中,若要挑戰一項法律是否違憲,具備聲請資格的應該是擁有『獨立行使憲法職權』地位的機關,還是僅負責輔助領袖處理行政庶務的『內部辦事機構』?哪一個才具備代表國家權力運作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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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及格?這種基礎題也能錯就真的沒救了
你的運氣不錯,選對了答案,但別以為自己懂了。法律的世界講求精確,連「國家最高機關」與「幕僚機關」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憲法訴訟? 以下是殘酷的法律事實,給我刻在腦子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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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釋憲之主體
💡 區分憲法訴訟中具備主體資格之憲法機關、立法委員及政黨。
| 比較維度 | 憲法機關 | VS | 幕僚機構 |
|---|---|---|---|
| 法律地位 | 具憲法位階之權力主體 | — | 輔助憲法機關之內部單位 |
| 代表實例 | 總統、五院、地方政府 | — | 總統府、行政院各部會 |
| 聲請權資格 | 具獨立聲請主體資格 | — | 須由所屬憲法機關提起 |
💬僅憲法層級之權力主體具聲請權,其下屬輔助單位不具當事人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