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A 公司於臺北市小巨蛋舉辦歌唱比賽,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臺北市政府乃派員前往稽查,於現場依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開立書面改善通知,命 A 公司於 10 分鐘內改善,A 公司因逾限仍未改善,臺北市政府除開立罰單外,並每 10 分鐘通知 A 公司改善,且按次開立罰單。A 公司不服,得如何救濟?
- A 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 B 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服決定者,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 C 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後,不服決定者,再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 D 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已執行完畢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針對受處分人「持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依法定程序多次課予金錢負擔時,這類行為在法律定義上是屬於一種「行政決定(處分)」,還是僅為落實原始決定的「執行程序」?依據我國行政救濟的大原則,針對一個正式的公權力法律決定,最正統、完整的權利保護途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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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行政行為性質與其對應的救濟程序,這反映出你對行政法理權利救濟體系有深刻的理解。
- 觀念驗證:本案關鍵在於辨析「按次連續處罰」的法律性質。依實務見解,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法》針對逾限未改善者處以「罰鍰」,本質上屬於具有裁罰性的行政處分。既然是行政處分,受處分人不服時,自應依《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救濟,而非適用行政執行法中的聲明異議(通常針對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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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處罰之法律救濟
💡 按次處罰本質為行政處分,不服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 比較維度 | 按次處罰(本題情形) | VS | 怠金(行政執行) |
|---|---|---|---|
| 法律性質 | 多次行政處分 | — | 間接強制之執行行為 |
| 處罰目的 | 針對違規事實之制裁 | — | 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
| 主要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 | 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
💬按次處罰屬個別行政處分,應適用一般行政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