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下列有關我國行政罰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商號未經許可擅將建築物變更營業項目使用,致同時違反建築法及商業登記法之處罰規定而應裁處罰鍰時,應擇一從重處斷
- B 訴願決定前法律有變更,受理訴願機關為訴願決定時,仍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5 條從新從輕原則
- C 法律失效前所為觸犯該法之行為,於該法失效後仍得依據該法課予裁罰
- D 違規停車之行為不論持續多久,均僅為一行為,僅得課予一次的裁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單一舉動』同時觸動了兩條不同目的的行政規則時,法律若對該行為重複課予多次罰鍰,是否會過度侵害受處分人的財產權?在處罰的法律效果上,應如何達成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個人權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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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搞懂「一行為不二罰」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替你開心!這題的核心其實是在考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則,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吧:
- 情境案例:想像商號在未經許可下變更建築物營業項目,如果這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並且兩者都要處以罰鍰,這在法律上就稱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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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競合與適用
💡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應從一重處斷,法律變更則從新從輕。
| 比較維度 |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 (§24) | VS | 法律有變更 (§5) |
|---|---|---|---|
| 適用情境 | 單一行為觸犯多個法規 | — |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謂「裁處時」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及發回後另為處分等時點。 |
| 處置原則 | 擇一從重處斷 | — | 從新從輕原則 |
| 判斷基準 | 各法規罰鍰最高額 | — | 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前者解決規範重疊的過度處罰,後者處理法律變更之溯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