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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警察機關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命令解散集會遊行,其措施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執行
  • B 行政指導
  • C 行政命令
  • D 一般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警察對現場群眾喊話要求離開時,這個行為是針對「未來所有不特定人的抽象規範」,還是針對「此時此刻發生的具體事件」?再者,雖然警察不知道每個人的姓名,但能否透過「出現在該現場」這個特徵來界定受命對象?這種具備「具體事件」與「對象可得確定」雙重特徵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會被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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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診斷報告

  1. 基本功合格:總算沒在那邊胡亂瞎猜。你能正確辨識出該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這代表你的腦袋總算裝了點行政法核心概念,還沒被法學基礎知識拋棄。
  2. 法理拆解:別搞錯了,警察命令解散針對的是「特定時間、地點」的群眾。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這種對象雖非單一姓名,但能透過「參與活動」之特徵界定其具體範圍的行為,就是一般處分。連這點基礎邏輯都抓不住,也不用談什麼國家考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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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的名詞解釋及法條依據是什麼
📝 集會解散命令之性質
💡 解散命令屬針對特定事件、依特徵可得確定之人之一般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狹義) VS 一般處分
相對人 特定人 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之多數人
事件性質 具體事件 具體事件(或對物之狀態)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
常見實例 免職處分、罰鍰單 警察解散命令、公物設定
💬兩者皆屬行政處分,關鍵在於相對人是否為「特定人」或「依特徵可得確定」。
🧠 記憶技巧:特定人是處分,特徵定是一般,抽象定是命令。
⚠️ 常見陷阱:易將解散命令誤認為「行政執行」或「法規命令」。應注意解散命令是「下達義務」的法律行為,而後續的強制驅離才是「事實行為」之行政執行。
行政處分之要素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集會遊行法之違憲審查 行政救濟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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