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某鄉公所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其適於代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縣政府應命其於一定期限內處理;逾時仍未處理者,得代行處理。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得逕予代行處理
- B 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鄉公所,經縣政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 C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該鄉公所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縣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 D 鄉公所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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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自治的架構下,如果上級機關想直接『接手』下級機關應做的工作,為了不破壞憲法保障的『自治地位』,你認為在程序上,是應該『直接介入』比較快,還是應該『先給對方最後一次機會』才比較符合民主自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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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依《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第 1 項,代行處理必須符合「限期令其處理,逾期仍不處理」之法定程序。法律並未賦予上級機關因「公益重大影響」即可逕予代行的權限。這是為了平衡「地方自治自主權」與「行政監督」之必要,確保地方政府有最後補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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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代行處理
💡 上級機關對於下級自治團體怠於履行職務時之介入監督機制。
🔗 代行處理法定程序鏈
- 1 不作為確認 — 自治團體應作為而嚴重危害公益
- 2 命限期處理 — 上級機關定期間要求履行(原則)
- 3 函知代行 — 屆期不處理,函知後權限正式移轉
- 4 代行完竣 — 任務完成前權限均歸代行機關
- 5 結算扣款 — 費用由原機關負擔或從補助款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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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情況急迫,可跳過「命限期處理」直接進入「函知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