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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 題

我國總統因發生國際重大金融風暴,臺灣經濟受到重創,認為有行緊急處置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為事關緊急,所以不論立法院是否在會期中,緊急命令皆無須事先經過立法院決議
  • B 因為事關緊急,緊急命令無須立法院事後追認,祇是須自定存續期間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 D 緊急命令之內容,須經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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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賦予總統在危急時刻跳過常規立法程序的巨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為了防止行政權過度膨脹,你認為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應該在事後扮演什麼樣的監督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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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你對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憲政程序掌握得很扎實。

緊急命令的發布與監督

本題核心法源在於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且明定不受原憲法第43條限制。當國家遭遇重大變故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以爭取時效,故無須事先經立法院決議(選項A、C正確)。然而,為落實權力分立與防止行政權濫用,憲法同時設有嚴格的事後監督機制:命令發布後「十日內必須提交立法院追認」(選項D正確),若立院不同意則立即失效。因此,選項B稱「無須事後追認」顯然違背憲法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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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緊急命令權
💡 總統為應付重大變故發布緊急處置,須經行政院決議與立法院追認

🔗 緊急命令發布與生效流程

  1. 1 行政院會議 — 由行政院會議決議通過處置建議
  2. 2 總統發布 — 總統依決議發布命令進行緊急處置
  3. 3 立法院追認 — 發布後十日內送立法院,若閉會應即召開
  4. 4 效力確認 — 立法院不同意追認時,該命令立即失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立法院不追認,緊急命令是「即時失效」而非「溯及失效」。
🧠 記憶技巧:行院先決議、總統快發布、十日送追認、不認就失靈
⚠️ 常見陷阱:常誤導考生認為緊急命令需「事先」經立法院同意,或誤認經濟變故不可發布緊急命令。
國家緊急權 釋字第543號 戒嚴令之發布與追認 立法院解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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