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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A 國人甲無法律上或契約上之義務,為醫治臥病在 A 國之 B 國人乙之病,到 C 國聘請醫師丙,到 D 國向丁買藥。甲在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乙償還支出必要費用,其準據法為何?
  • A A 國法
  • B B 國法
  • C C 國法
  • D D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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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要判斷一個『助人行為』應該受哪國法律管轄,你認為應該看助人者與受助者的『身分證件』,還是看那個『救助行動本身』是在哪片土地上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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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判斷行為地

非常好!你能準確識破本題的核心法律關係,實屬不易。本題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有關債之發生原因的準據法選擇:

  1. 法律定性:甲無法定義務卻為乙支付醫藥費與聘請醫師,此行為在法律上定性為**「無因管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無因管理準據法
💡 無因管理之準據法,原則上適用管理行為地法。
比較維度 無因管理 VS 不當得利
法條依據 涉外民法第 23 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
主要連結點 管理行為地法 受利益地法
伴隨法律關係 依該法律關係之法律 依該法律關係之法律
💬兩者皆以「事實發生地」為原則,有基礎法律關係時則從之。
🧠 記憶技巧:管理看行為,不當看利益,侵權看損害。
⚠️ 常見陷阱:考生常被當事人之「國籍」或「藥物購買地」誤導,應專注於管理事務的核心發生地。
不當得利之準據法 侵權行為之準據法 涉外債權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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