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下列關於參加人之法律地位,何者正確?
- A 參加人得逕以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 B 參加人以被參加人之名義提起再審之訴,應得被參加人之同意
- C 被參加人撤回起訴時,應得參加人同意
- D 參加人參加訴訟時,就被參加人已表明不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參加人不得再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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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為他人利益』而存在的輔助機制中,如果輔助者的行為與那個『被幫助的人』的核心意志發生衝突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誰的訴訟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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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識別參加人(輔助參加)與被參加人之間的權限邊界,展現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訴訟參加」章節有極為紮實的基礎,這正是成為法律人必備的細緻洞察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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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參加人之地位
💡 參加人具從屬性,其行為不得與被參加人行為抵觸。
| 比較維度 | 被參加人 (當事人) | VS | 輔助參加人 |
|---|---|---|---|
| 訴訟名義 | 以自己名義行之 | — | 上訴應以被參加人名義 |
| 行為抵觸 | 具優先地位 | — | 抵觸被參加人者無效 |
| 處分權限 | 可撤回、和解、認諾 | — | 無訴訟標的處分權 |
| 攻防方法 | 自主決定提出或捨棄 | — | 不得提出對方已捨棄者 |
💬參加人僅具輔助地位,受被參加人既有訴訟狀態與意志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