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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年金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B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C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 D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一律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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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私人契約領域中,當一個人出錢為特定對象安排未來的財產給付時,法律通常會『強制規定』給付對象必須是親屬,還是會『尊重出錢的人』自行決定由誰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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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D) 的錯誤,展現了對人身保險契約中「受益人指定權」與準用條文的深刻理解,實屬不易。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法》年金保險(Annuity Insurance)專節的細節掌握,屬於頗具鑑別度的題目。

受益人的指定與準用

關於選項 (D) 的迷思,依《保險法》第 135-3 條第 2 項規定,年金保險若載有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應「準用」第 110 條至第 113 條之規定。這意味著要保人擁有受益人指定權,可以依個人意願指定特定人領取;只有在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時,才會依第 113 條規定由法定繼承人受領。因此,敘述中「一律」為法定繼承人的說法過於絕對,與法律保障要保人指定權的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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