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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菸害防制法原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下稱強制標示義務)同法第 21 條對違反者處以罰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強制標示義務限制了菸商之不表意自由
  • B 強制標示義務雖限制了菸商的財產權,但仍屬財產權的社會義務之範疇
  • C 針對菸品有強制標示義務的規定,但酒品或保健食品並未有相同規定,因此違反平等原則
  • D 強制標示義務的規定,並未逾越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對不同危險程度的事物(例如劇毒藥物與一般成藥)採取截然不同的管制手段時,這種「差別待遇」是否必然構成違憲?我們應該如何判斷這份「差別」是基於客觀的正當理由,還是隨意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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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C) 為錯誤敘述,顯示你對釋字第 577 號的解釋要旨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形式上的不平等」與「實質上的平等」。

商業言論與財產權的社會義務

本題涉及菸商的商業言論(Commercial speech)。強制標示尼古丁含量,雖然限制了菸商「不表意自由(Negative freedom of expression)」,但這類涉及資訊揭露的規範,只要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保護國民健康)且手段必要,即符合比例原則。此外,財產權並非絕對,受憲法保障的同時也負有社會義務,這正是選項 (A)、(B)、(D) 皆為正確論點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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