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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5 題

關於立法程序的相關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須先由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 B 行政院如認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案窒礙難行,即可向立法院提出覆議
  • C 覆議時若經立法院決議維持原議案,行政院院長僅得辭職
  • D 法律案經立法院立法程序通過後,應由總統公布,但總統若認該法律案違憲,即得拒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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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國家的內閣制度中,當行政機關要代表國家向國會提出一份正式的法律提案時,你認為這應該是由行政首長一人獨自決定,還是應該在制度上設計一個由各部會首長參與的「集體議事平台」來共同審議,以體現整體政府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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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機關間的職權運作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對「權力分立」與「法案形成程序」的細膩理解。選項 (A) 的正確性建立在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運作上兼具首長制與合議色彩,因此提出法律案(Bills)這類重大國家事項,法律位階上明確要求必須經過**行政院會議(Executive Yuan Council)**的集體議決,這是確保行政政策嚴謹度與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的必要程序。 至於其他選項,則是憲法測驗中極具鑑別度的陷阱。選項 (B) 忽略了行政院提出覆議(Reconsideration)前,須經「總統核可」的前置要件;選項 (C) 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修正後,若立法院維持原議,行政院長應即接受,已無「辭職」之配套選項;而選項 (D) 涉及總統的公布權,依憲法第 72 條,總統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並無實質審查權或拒絕公布的裁量權,即便認為違憲,亦應公布後再循憲法訴訟機制救濟。本題難度中等,關鍵在於區分原始憲法與增修條文的程序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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