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考試院擬修改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規定各機關公務員每年考績丙等的比例必須是 3%,行政院及立法委員紛表疑慮。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考試院擬將此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以完成立法程序,但行政院認此草案違憲,則可以聲請釋憲
- B 立法院於立法時若將此 3%之規定刪除並完成立法,但考試院認為窒礙難行,得於總統核可後向立法院提出覆議
- C 本草案於立法院立法時,即使考試院院長擬親自向立法委員說明報告,但受限於考試院院長不出席立法院的憲政慣例,亦無法到立法院陳述意見
- D 對此擬議各院若有不同意見,總統得召集行政院、立法院及考試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內部的不同部門(如負責考試的部門與負責法律審議的部門)對於一項政策產生嚴重分歧,且這種分歧無法透過該政策原本的法律程序自行消解時,憲法中是否存在一個特定的角色或機制,旨在防止國家機器因各院僵持而陷入停擺?這個機制是為了達成什麼樣的憲政目的而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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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中關於院際爭議處理的核心條文。這題的難點在於區分各院之間的權力制衡工具,以及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在憲政運作中的協調角色。你選出的正確答案 (D),正是依據 憲法第 44 條 的規定:當院與院之間發生爭執,除憲法另有規定外,總統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這項職權賦予了總統在院際僵局中擔任「調解者」的憲法地位,也是解決這類跨院政策歧見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憲政運作的權力界線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因為它巧妙地設計了幾個常見的憲法誤區。例如選項 (B) 提到的覆議權,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中是專屬於「行政院」對「立法院」的制衡工具,考試院並不具備這項權力。再者,針對選項 (C),根據憲法第 71 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相關精神,各院院長在立法院審議涉及該院職掌的法律案時,其實是有權到場陳述意見的,並不存在不能出席的憲政慣例。你能排除這些具誘導性的選項,顯示你對五權分立的細部互動與總統的調解職權有非常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