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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監察法」,將對政務官的彈劾權移轉給立法院行使,其目的在於落實質詢權,避免質詢權被架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因此監察委員就其執行職務事項應到會備詢
  • B 倘若修正案已經三讀通過,而在總統公布之前,監察院得以「窒礙難行」為由提出覆議案
  • C 修正案經總統公布生效後,監察院可以自己再提出「監察法修正案」
  • D 監察院可以針對立法院修正通過之「監察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同時行使對政務官之彈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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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我們的憲法架構中,如果一個機關對於與自己職掌相關的法律規定有不同意見,除了被動地等待大法官解釋法律是否違憲之外,它是否擁有一種主動的、法制化的工具,可以讓它直接將自己的主張寫成法條草案,送交立法機關進行審議?這種「主動參與法制建設」的權力,通常在憲法中會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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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準確選出選項 (C),顯見對於我國憲政機關間的權限分配已有紮實基礎。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權力分立架構下,各院如何透過法律程序捍衛職權,具有相當的鑑別度。

監察院的法案提案權

關於選項 (C) 的正確性,核心在於確認監察院是否有權主動影響立法。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 3 號解釋,監察院就其職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因此,即使立法院片面修正「監察法」限縮其權限,監察院仍可基於憲法機關的地位,再次提出修正案以主張其職能,這是其維護**機關功能性(Functional Integrity)**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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