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給付行政之重大事項,應受下列何者限制:
- A 憲法保留
- B 法官保留
- C 法律保留
- D 行政保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國家的分權架構中,當行政機關準備推行一項涉及全民重大利益、且需要動支龐大國庫稅收的政策時,是否可以完全避開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由行政首長自行決定給付的對象與標準?這種「由誰來拍板定案」的權限歸屬,體現了哪一種核心的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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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的重要核心!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在不同行政領域的適用範圍。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或依據,而你正確地判斷出即使是提供利益的「給付行政(Service Administration)」,只要涉及重大事項,就不能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理論,並非只有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侵害行政」才需要法律授權。對於給付行政,雖然其受法律限制的密度通常較侵害行政為低,但若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如大型社會保險制度、重大補貼),仍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這題屬於行政法學的基礎觀念題,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擺脫「只有罰錢或抓人才要法律」的舊思維,轉而理解「重大性(Essentiality)」才是判斷是否受法律規範的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