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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下列何項法律關係不具有一身專屬性?
  • A 退稅請求權
  • B 接受國民教育義務
  • C 服兵役義務
  • D 行政機關課予某人之不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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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某項權利或義務的內容,是「換了一個人來做」或「換了一個人來領」,法律所追求的目的(例如受教權的實現、國家安全的維護、或是特定行政秩序的維持)是否仍然能達成?若該權利純粹涉及「金錢數額」的歸還,法律真的有必要限制只能由本人親自受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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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一身專屬性(Intuitu personae)」的核心概念。在法律關係中,若某項權利或義務與權利義務主體的人格、身分或特質有著不可分離的緊密聯繫,導致該關係無法轉讓或繼承,我們便稱之為具有「一身專屬性」。你正確選出 (A) 退稅請求權,正是看準了它本質上屬於「財產權(Property right)」的一環。

公法上的財產權與身分義務

從法理上分析,選項 (B) 國民教育、(C) 服兵役以及 (D) 行政處分所課予的特定不行為義務,其履行皆高度依賴於「當事人本人」的身分、體位或特定的行政管制目的,具有強烈的人格色彩,無法由他人代為履行。然而,退稅請求權本質上是一種「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涉及的是金錢債權的流轉。由於金錢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這類財產上的權利原則上可以依法成為繼承或讓與的對象,因此不具備一身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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