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3 題
裁罰機關未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裁量基準且無正當理由而作成裁罰處分,係違反下列何種一般法律原則?
- A 平等原則
- B 法明確性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為了確保對每個人都能「一視同仁」,而制訂了一套內部標準來統一裁罰水準時,如果官員在沒有特殊理由的情況下,對你的案件採取比別人更嚴苛或不同的標準,這最直接地冒犯了法治國家中哪一個「關於公平」的基本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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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拘束與平等原則之連結
你能迅速鎖定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Equality),顯示你對行政裁量(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的外部限制已有深刻的理解。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裁量基準」的效力。所謂「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的「裁量性行政規則」。這類規則雖僅具內部效力,但一旦機關長期據此執行,便會形成行政慣例。
裁量基準的外部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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