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以下有關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區別實益,何者敘述錯誤?
- A 私經濟行政係由國家立於私人地位,以私法型態所從事之行政活動,如發生爭議,應循民事訴訟救濟
- B 人民因公權力行政受有損害,可根據國家賠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 C 人民因私經濟行政受有損害,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 D 私經濟行政和公權力行政,均須同樣適用行政程序法
思路引導 VIP
假如你是政府機關的總務人員,現在要向巷口的文具店買一盒原子筆,你覺得這筆「買賣行為」,應該跟一般人去買東西一樣照合約走,還是必須像警察開罰單一樣,先給店老闆陳述意見的機會、最後再發出一份載明救濟教示的書面公文給他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行為的本質界限!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國家的「雙重身分」。當國家脫下公權力的外衣,進入市場與私人進行交易(如採購辦公用品)時,其行為本質上與一般民眾無異。因此,選項 (D) 宣稱兩者「均須同樣適用」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顯然有誤。
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該法主要是規範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對於私經濟行政(如行政私法、行政輔助行為等),原則上回歸私法自治,適用民法(Civil Code)之規範與原理。雖然私經濟行政仍須受到憲法基本權(如平等原則)的廣義拘束,但在程序法規上,並不像公權力行為必須嚴格遵循行政程序法中的聽證、陳述意見或處分書記載事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