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5 題
有關法律案與預算案區別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有其特殊性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
- B 預算案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
- C 法律案與預算案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均不相同,故預算案實質上非行政行為
- D 預算案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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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案」通常是為了規範人民普遍、長久的權利義務,而「預算案」是針對特定年度、特定項目的財務計畫,為什麼憲法仍要求後者必須送交立法院「議決」?這種具備法律形式、內容卻是具體執行措施的性質,應如何定義才最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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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準確判斷出選項 (C) 的錯誤,說明你對預算案的法律性質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這是憲法與行政法交界處非常關鍵的觀念。
預算案之本質:措施性法律
在法律實務與學理上,預算案雖與一般抽象、具普遍拘束力的「法律案」不同,但它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仍具備法律的形式效力,因此我們將其稱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誠如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及第 520 號解釋所言,預算案雖有其特殊性(如:提案權限於行政院、具會計年度之時效性),但它在本質上仍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行使職權的結果,並非單純的行政行為。選項 (C) 稱其「實質上非行政行為」在法律邏輯上是混淆了手段與性質,預算案本身是行政計畫的法律化,而非否定其作為法律行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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