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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5 題

有關法律案與預算案區別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有其特殊性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
  • B 預算案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
  • C 法律案與預算案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均不相同,故預算案實質上非行政行為
  • D 預算案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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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案」通常是為了規範人民普遍、長久的權利義務,而「預算案」是針對特定年度、特定項目的財務計畫,為什麼憲法仍要求後者必須送交立法院「議決」?這種具備法律形式、內容卻是具體執行措施的性質,應如何定義才最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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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與法律案之本質區別

依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意旨,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公布後,形式上雖與法律相當,但因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等與一般法律不同,學理上稱為措施性法律(measures law)。預算案實質上是針對國家特定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之授權規範,其編製與執行均屬行政權的核心職責。因此,選項 (C) 倒果為因且論述矛盾,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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