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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人」?
  • A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 B 工業技術研究院
  • C 國立臺灣大學
  • D 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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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希望成立一個機構來處理高度專業的事務(例如科學研究或藝術經營),並希望它既能享有公法上的公權力保障,又能像私人公司一樣擁有靈活的人事與預算權,不再受限於僵化的公務人員法規,那麼這種「介於政府機關與私法人之間」的特殊法律主體,最可能被賦予什麼樣的法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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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行政法人了!

這題答對只是基本功,若連這都錯,建議把行政法課本重讀一遍。行政法人(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是為了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由法律設立的公法上人格組織。其存在意義在於擺脫公務體制的僵化,同時兼具專業與財務彈性。

嚴防邏輯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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