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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地方政府以書面約定由私人認養公園、地下道、天橋等公物,此等認養行為屬於:
  • A 行政處分
  • B 私法契約
  • C 行政契約
  • D 單方承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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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與民眾並非處於『命令與服從』的上下關係,而是透過『書面合意』來共同達成某種『公共利益或維護公共設施』的目標,這種結合了『合意性』與『公法目的』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最可能屬於哪一種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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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認養」兩個字騙了!

這題如果答錯,建議回去重修行政法。針對私人認養公園、地下道等**公物(Public property)**的行為,分析邏輯如下:

  1. 核心判斷:別看到「認養」就腦補成私人契約。當地方政府將「管理維護」這項行政職權,透過合意交由私人執行時,法律關係的性質就已產生本質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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