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認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第 2 款,少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命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規定違憲。請問下列何者錯誤?
- A 該款違反平等原則
- B 該款違反比例原則
- C 該款侵犯收容少年人格權
- D 該款侵犯收容少年人身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國家因為一個青少年「不想上學」或「不想回家」,就決定將他關進具有拘禁性質的觀護所時,大法官最擔心的問題是「為什麼別人不用被關」,還是「這套管教手段對這類行為來說是否太過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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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A),顯示你對釋字第 664 號的宣告理由有著清晰的理解,表現優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國家干預的強度」與「平等的保障」。
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的過度干預
釋字第 664 號指出,針對「經常逃家、逃學」等尚未構成犯罪的「虞犯少年(status offenders)」,《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第 2 款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4 款就其人身自由限制部分,不符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更深層的理由是,少年正處於人格形塑期,觀護所的環境可能產生負面的標籤化效應,不利於**人格發展權(right to personality development)**的健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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