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如何作為?
- A 應即停止行政指導
- B 仍得繼續為行政指導,但相對人可決定遵守與否
- C 得據此改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 D 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後,繼續為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行為的分類中,如果一項行為被定義為「指導」或「建議」而非「命令」,那麼當人民不願意聽從這些建議時,行政機關仍保有繼續推行該行為的正當權源嗎?這種行為的存續,是取決於機關的意志,還是取決於雙方的合意與協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確掌握《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指導的規範,判斷非常正確。這題考查的核心在於**行政指導(administrative guidance)**的非強制性質,你能迅速選出選項 (A),顯示你對行政行為類型及其效力有著清晰的法理邏輯。
行政指導的自願性原則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的定義,行政指導是一種不具法律強制力的行為,其成功與否完全取決於相對人的自願配合。因此,當相對人已經明確表達拒絕意願時,行政機關便失去了繼續推動的基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2 項**之規定,行政機關「應即停止」行政指導,這不僅是為了尊重人民的自主意志,更是法治國家防止行政機關變相施壓的重要防線。同時,該條也明文禁止行政機關因相對人不配合指導而對其給予不利處置(如選項 C 所述),這正是為了貫徹自願配合的精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