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各級學校對於學生之種種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學對學生之退學處分並非行政處分
- B 高中職對學生記大過一次為行政處分,非屬學校內部措施
- C 受退學處分之大學生,得直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D 高中職命學生為轉學之處分,學生得提行政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憲法上的根本命題:如果憲法保障人民在「權利受損」時皆有尋求司法審判的機會,那麼當一個人的受教權或人格權在特定體制(如學校或軍隊)中受到具體侵害時,法律是否能僅因其「身分」不同,就限制其救濟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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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學生權利救濟的核心爭點!本題正確答案為 (D),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特別權力關係與身分變更
在行政法學的演進中,早期受「特別權力關係」影響,僅有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機會的處分,才被視為行政處分。依據 釋字第 382 號 解釋,高中職命學生「轉學」與退學處分性質相同,均會導致學生喪失原校學籍,屬「類此處分」,因此學生自得提起行政救濟。選項 (A) 主張大學退學處分非行政處分顯然有誤;而選項 (B) 提及的記大過因未改變身分,雖在 釋字第 784 號 後開放救濟,但其定性仍應視措施性質而定,不宜直接全盤定性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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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之下 C是否仍錯誤
請問B選項以現行法之下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