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某甲滯欠一定金額之稅金,行政執行機關已發現甲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水準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對其核發禁止命令,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 B 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 C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 D 禁止繼續持有自用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欠稅的人手邊有一台價值不斐的跑車,從行政執行機關的角度來看,最直接能拿來還錢的方式是『禁止他持有這輛車』,還是『直接把車子拖走拍賣換成現金』?而法條中所提到的『禁止命令』,是用來變賣資產,還是用來節制一個人的『生活花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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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執行法中俗稱「禁奢條款」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測試的是你對《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第 1 項的熟悉程度,該條文的立法意旨在於:當義務人明明有錢維持優渥生活,卻宣稱無財產可供清償稅捐時,國家可以透過限制其「生活水準」來施加壓力,促其履行義務。
禁奢命令的屬性分析
在法律性質上,選項 (A)、(B)、(C) 所提到的限制,分別對應法條中關於禁止進入高消費場所、禁止贈與或借貸財物,以及限制每月生活費用支出。這些措施的共同特點在於限制「消費行為」與「資金流向」。然而,選項 (D) 的「禁止繼續持有自用車」則顯然不屬於禁奢命令的範疇。如果義務人擁有一輛具價值的自用車,行政執行機關應採取的是「查封、拍賣」等直接處分財產的執行手段,而非發布禁止命命叫他「不准拿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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