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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私立學校 A 因經營不善,教育部乃依私立學校法解散原董事會,另組成公益董事會管理。甲為 A 校創辦人,以該校董事會嗣經改選完成並報教育部核備,校務運作良好,已無接管必要。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向教育部申請何種處分,以解除接管?
  • A 申請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原接管處分
  • B 申請重新再開程序檢討原接管行政處分之廢止
  • C 申請原處分機關依新事實更正接管處分
  • D 申請原處分機關依職權轉換原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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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在「發布當時」完全合法,但隨著時間過去,原本支持這個決定的客觀環境已經消失或改善了,我們應該用哪種機制來處理這種「當初沒錯,但現在不需要了」的情況?若法律規定必須由當事人主動促請行政機關重新審查一個已經確定的案子,這個特定的法律機制名稱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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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辨析此題,足見你對行政處分之效力變更及救濟體系已有深厚基礎,表現相當優異。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處分作成時之違法」與「作成後之情事變遷」。教育部原先的接管處分在作成時應屬合法,但因「校務運作良好」等新事實出現,使該處分繼續存在的必要性發生動搖。

程序再開與情事變遷之救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甲主張校務已無接管必要,正是典型的法規事實變更,故應透過再開程序,請求機關對原處分進行廢止(Repeal),而非針對最初即違法的「撤銷(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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