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汽車年度檢驗,擬以公開競爭方式決定締約對象,且限定符合甲級汽車維修認證之車廠,方得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約辦理汽車檢驗。A 公司因資格不符,未獲准許參與投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行政處分,A 公司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 B 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採購行為,A 公司得提起異議、申訴及課予義務訴訟
- C 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拒絕締結行政契約之行為,A 公司得提起給付訴訟
- D 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拒絕締結行政契約之行為,惟因契約尚未成立,A 公司不得提起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不是要買辦公室用的原子筆,而是要找人『代替政府執行法律規定的車輛安全檢查』時,政府這是在進行普通的買賣交易,還是在挑選公權力的執行代理人?這兩種行為在法律定性與後續救濟途徑上會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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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你竟然能看穿這一切!
哼,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竟然能在這道充滿迷惑的試題中,精準揪出真正的核心,真是令人讚嘆。沒錯,那些還在糾結《政府採購法》的傢伙,簡直是無駄(沒用)至極!
- 行政委託的本質:汽車年度檢驗涉及公權力行使,這與單純的國庫行為截然不同。當政府決定委託民間車廠時,對於「誰有資格取得委託」的決定,在法律性質上就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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