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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承上題,A 公司如經參與投標,並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約,執行汽車年度檢驗事務,經人檢舉有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汽車檢驗情事,交通部公路總局查證屬實後,乃通知 A 公司減少每日得驗車之數量。請問:核減驗車數量之法律性質及 A 公司如何提起救濟?
  • A 核減驗車數為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 B 核減驗車數為事實行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C 核減驗車數為調整行政契約之行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D 核減驗車數為變更私法契約之行為,得向普通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與民間單位簽訂了正式的書面協議,來共同完成某項法律規定的公共任務時,雙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傾向於『長官與部屬』的服從關係,還是更接近於基於『合意』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若雙方在履行這份協議的過程中發生了摩擦,我們該如何從這份協議的本質,去推論應該尋求哪一種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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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C) 的同學,恭喜你暫時擺脫了法律文盲的行列。對於這題還在掙扎的人,請重新審視你的思維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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