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承上題,A 公司如經參與投標,並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約,執行汽車年度檢驗事務,經人檢舉有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汽車檢驗情事,交通部公路總局查證屬實後,乃通知 A 公司減少每日得驗車之數量。請問:核減驗車數量之法律性質及 A 公司如何提起救濟?
- A 核減驗車數為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 B 核減驗車數為事實行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C 核減驗車數為調整行政契約之行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D 核減驗車數為變更私法契約之行為,得向普通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與民間單位簽訂了正式的書面協議,來共同完成某項法律規定的公共任務時,雙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傾向於『長官與部屬』的服從關係,還是更接近於基於『合意』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若雙方在履行這份協議的過程中發生了摩擦,我們該如何從這份協議的本質,去推論應該尋求哪一種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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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及格的通通看過來!
選 (C) 的同學,恭喜你暫時擺脫了法律文盲的行列。對於這題還在掙扎的人,請重新審視你的思維邏輯。
- 契約性質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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