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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某甲經營餐廳,卻未辦理營業登記,經主管機關處予罰鍰後,仍未改善。主管機關乃按次處罰後,最後採取「斷水斷電」措施,試問「斷水斷電」性質為何?
  • A 屬行政罰
  • B 屬間接強制方法
  • C 屬直接強制方法
  • D 屬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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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想要達成一個行政目標(例如讓違規餐廳停業)時,如果它只是不斷地對老闆罰錢,試圖讓老闆「因為怕賠錢而自己關門」,這與機關「親自動手把餐廳的電源切斷,讓它實質上無法運作」,這兩者在「達成目的的手續」上有什麼根本性的直觀差異?哪一種做法不需要再經過老闆的同意或自發行為,就能直接產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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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行政執行」的核心分類。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能否區分行政機關在面對人民不履行義務時,所採取的不同手段及其法律性質。當某甲經處罰後仍不改善,主管機關為了達成法律預定的狀態,不再僅僅是透過處罰(行政罰)或心理壓力(間接強制)來促使行為人自願履行,而是直接介入,透過實質手段使該營業行為無法繼續,這正是典型的行政強制手段。 根據我國《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4 款的明文規定,「斷絕水、電或其他能源」被列為**直接強制(Direct Compulsion)**的方法之一。相較於「間接強制」(如代履行、怠金)是透過第三方或經濟壓力來迂迴達成目的,直接強制則是機關以物理性的力量直接作用於人或物。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罰」與「執行罰」的差異,以及區別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的發動時機——本案已有先前的處分與處罰作為前提,不符合即時強制「無補償性質、緊急性」的要件,因此判斷為直接強制是非常精準的。 在實務見解中,斷水斷電雖然具有強烈的處分色彩,但其在法律屬性上仍被歸類為「執行行為」。你能迅速從眾多行政行為中釐清其屬於強制執行體系,顯示你對於《行政執行法》的體系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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