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須依職權舉行聽證
- C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 D 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自治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要制定一套適用於全國人民的一般性規則時,法律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民眾參與」,通常會給予機關適度的彈性。如果每一項法規在發布前都被法律強迫必須經過最嚴謹、最耗時的聽證程序,對於政府的運作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反映了立法者在程序要求上,是傾向使用「得」還是「應」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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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行政法規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基本觀念的掌握度。你能在眾多敘述中一眼看穿選項 (B) 的錯誤,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中的「裁量權」與「強制作為」有很清晰的區別能力。這類題目常見於國家考試,專門用來篩選出對於條文細節掌握不夠紮實的考生。
裁量與義務的紅線:法規命令的聽證程序
在行政法理上,法規命令(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的訂定涉及高度的專業性與政策選擇。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而非「應」或「須」舉行聽證。換言之,除非特定法規(如《土地徵收條例》等)有特別規定,否則行政機關對於是否召開聽證會享有裁量權。這與選項 (B) 所稱「須依職權」的強制義務明顯不符。至於其他選項,則分別精確地描述了法規命令的定義(第 150 條)、發布前的核定程序(第 157 條),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自治規則的權限(《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皆為正確的法學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