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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概念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是否有欠缺,應依據其是否具有通常之安全性為斷
  • B 公共設施客觀上雖不具有其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只要管理機關已善盡管理義務仍不免造成人民身體傷害者,亦不構成「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要件
  • C 颱風所帶來的洪水將橋樑沖斷,一天之後主管機關仍未設置警告圍籬,一名騎士因而掉落斷橋下的河流,由於颱風屬於不可抗力,本事件即不構成「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要件
  • D 一輛機車摔倒在道路上,車上機油外洩使得緊跟在後的另一輛機車滑倒,此種情形符合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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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條公路上出現了危險的坑洞,而負責修路的官員拿出一疊證據證明他『每天都熬夜加班檢查、已經盡力巡邏了』,此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官員的『努力程度』,還是受傷民眾對『道路安全狀態』的期待?在這種公共安全領域,我們判斷的基準點是看『人有沒有偷懶』,還是看『物好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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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法律人對於公共設施設置管理責任的理解,特別是區分「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的界線。

公共設施安全性的客觀標準

在法律實務上,判斷公共設施是否有欠缺,採行的是客觀安全性標準。誠如選項 (A) 所述,只要設施在客觀上不具備「通常應有之安全性」,即構成法條所稱的「欠缺」。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 (B),許多同學會誤以為只要管理機關「盡力了」就能免責,但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採取的是無過失責任(Strict Liability),亦即不論管理機關有無過失,只要設施本身狀態不安全導致損害,國家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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