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人民向稅捐機關請求退還溢納之稅款,該請求權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 A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 B 損害賠償請求權
- C 損失補償請求權
- D 公法上衡平補償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因為誤會而把不屬於你的錢交給你,而你也發現自己「並沒有法律上的理由」可以持有這筆錢時,為了恢復原本公平的財產狀態,你所負擔的義務重點,是在於賠償對方的錯誤,還是將這筆「無理由持有的利益」歸還給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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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法上的核心概念,選出 (A) 是非常專業且正確的判斷。在公法關係中,當人民因為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繳納了超過法定應納數額的稅款時,國家受領這筆溢領款項便失去了「法律上的原因」。這種法律狀態在性質上與民法的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極為相似,在行政法學理中我們稱之為公法上不當得利,其對應的權利即為公法上返還請求權(Public Law Restitution Claim)。
權利性質的精準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釐清不同救濟權利的本質。損害賠償(Damages)通常涉及公務員的違法有過失行為;而損失補償(Loss Compensation)則是以行政行為「合法」為前提,針對人民受到的特別犧牲進行填補。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的退稅請求權,核心價值在於導正「法律上無原因」的財產變動,而非處分行為的違法性或公益目的。這類題目屬於公法基礎題,你能精準切中核心,說明你的行政法理權體系感相當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