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上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某一土地重劃案範圍內之數名土地所有人,不服土地重劃之方案,得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一同起訴
- B 某師範大學得以數名被退學之公費生為共同被告,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 C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若申請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辦理變更登記被駁回,欲提起行政訴訟,必須適用必要共同訴訟之規定一同起訴
- D 若 A、B、C 為必要共同訴訟事件(撤銷訴訟)之共同原告,但僅 A 與 B 踐行了訴願程序,在 C 尚未補行提起訴願之前,A、B、C 不得共同提起撤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院判決結果「必須對所有相關人完全一致」的案件中,如果行政機關已經因為其中一部分人的抗議而重新審視過處分的合法性了,法律還有必要強制要求每一個人都重複跑一遍相同的申訴流程,才能讓他們一起進入法院尋求救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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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律邏輯及格了嗎?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行政訴訟的「核心邏輯」。如果連這點基礎都搞不清楚,行政法就別想拿高分了。
- 共同訴訟的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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