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上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某一土地重劃案範圍內之數名土地所有人,不服土地重劃之方案,得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一同起訴
- B 某師範大學得以數名被退學之公費生為共同被告,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 C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若申請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辦理變更登記被駁回,欲提起行政訴訟,必須適用必要共同訴訟之規定一同起訴
- D 若 A、B、C 為必要共同訴訟事件(撤銷訴訟)之共同原告,但僅 A 與 B 踐行了訴願程序,在 C 尚未補行提起訴願之前,A、B、C 不得共同提起撤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院判決結果「必須對所有相關人完全一致」的案件中,如果行政機關已經因為其中一部分人的抗議而重新審視過處分的合法性了,法律還有必要強制要求每一個人都重複跑一遍相同的申訴流程,才能讓他們一起進入法院尋求救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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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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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訴訟中「共同訴訟(Joint Litigation)」的關鍵概念。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並進一步考察撤銷訴訟中「訴願前置主義」與共同訴訟主體權利義務的關係,難度屬於中等偏上。
共同訴訟的類型辨析
在行政訴訟法中,判斷屬於何種共同訴訟,核心在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是否必須合一確定。選項 (A) 與 (B) 的情形,各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雖然基於同類事實或法律,但法律地位仍可獨立劃分,故屬普通共同訴訟。而選項 (C) 涉及共有土地之變更登記,因權利客體具不可分性,處分對全體共有人必須一致,故屬於必要共同訴訟,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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